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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游泳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是武汉市游泳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SWIMMING ASSOCIATION OF WUHAN,缩写为:WHSA。 , 第二条:本会是由湖北省内的游泳运动员、教练员、游泳管理人员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组织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推进《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奥运争光计划纲要》的实施;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统一组织、协调全省游泳运动的发展,推动群众性普及活动和运动水平提高,促进全省游泳运动的进步。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体育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地址:武汉市硚口区崇仁路25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宣传和普及游泳运动,积极组织并支持省内各种等级和同类型的游泳活动,加强各会员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增进游泳运动员、工作者的团结和友谊。 (二) 负责协调、组织全省范围的游泳比赛。 (三) 研究制订本项目发展计划、方针、政策,协调组织游泳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的培训工作。 (四) 受体育主管部门委托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进行注册管理、业务培训、等级晋升和资格审查的实施。 (五) 开展与项目发展有关的经营活动,为游泳事业的发展积累奖金。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利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制定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经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本届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应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2004年5月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湖北省游泳协会 二OO四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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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9-11-28 21:4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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